居住环境→租赁关系→资金安全……全方位保障!一文读懂《住房租赁条例》

_哔哩哔哩_bilibili 2025-07-23 17:25:35 来源: 原创

  央视网消息:《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21日公布,将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作为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对规范住房租赁各相关主体行为、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都有重要意义。

  此次公布的《住房租赁条例》,涉及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范经纪机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内容。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从居住环境、租赁关系、资金安全、权益落地和纠纷解决等方面为承租人提供全方位保障。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吴璟表示,《条例》进一步对地方政府在住房租赁市场和租赁行业,这个偏市场化的领域的发展进程中,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给出了很详细的指引。对于推动住房租赁领域的市场加保障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遵循。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开宗明义讲出来,《条例》是为了促进这个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稳定住房租赁关系,这个给市场传达出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对于所有的参与方都有权利义务。

  给予租房人全方位保障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庞大的住房租赁市场乱象频发。如房屋安全隐患、任意中止合同、霸王条款、合同陷阱、虚假房源、押金退还难等,严重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住房租赁条例》从居住环境、租赁关系、资金安全等方面,为承租人提供全方位保障。

  目前,部分租赁房屋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屡见不鲜。其中“隔断房”和“甲醛房”等现象尤为突出。

  《条例》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且明确规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符合相关标准以及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从源头上保障承租人能够获得安全、健康、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针对租赁关系不明确、不稳定等问题,《条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条例》还赋予承租人一定的自主权,若出租人未办理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用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保护承租户权益和相对稳定的租赁关系。

  吴璟表示,《条例》有针对性建立管理制度,逐一加以整治。它对于出租人、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主体的违法行为都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为有效治理住房租赁市场中的问题和乱象,提供了很有力的法律武器。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提供虚假房源、克扣押金等行为,《条例》要求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保证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同时,要求规范押金管理,明确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

  《条例》还明确规定出租人应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且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保障承租人基本居住需求。同时,通过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化解体系,明确了承租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租赁纠纷,有效破解了承租人“维权难”的问题,充分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公布的《住房租赁条例》中,还有一项内容引人关注,就是明确要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便于政府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稳定市场租金。同时,定期发布租金水平也为租赁双方提供参考依据,提升了交易的公平性,有助于推动市场朝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李宇嘉表示,有了租金价格监测机制,对于出租人,租金应该定多少;对承租人来讲,这个租金到底合不合适。有了这个是一个准绳,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一个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条例》的出台,下一步的落实很重要。一方面,地方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出台地方性住房租赁条例,尽快在全国范围形成完备的住房租赁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执行力度,对有关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该改正的限期改正,该处罚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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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与会人员就提出,“行政诉讼法要求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实际上这条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建议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虽然法律作出了规定,但诉讼活动中出庭的往往都是代理律师或者一般工作人员。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这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强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又不说明理由,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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